每一次“独具善意”的放生,都是对“善始善终”的推拒

继河南汝州搜寻40多天最终抽水抓获两条鳄雀鳝的热搜之后,全国各地先后也出现了关于鳄雀鳝的围捕新闻:深圳宝安某社区,消防、物业合力抽取景观池池水,捕获38公斤鳄雀鳝;福建泉州某寺庙放生池,救援人员奋战12小时将水抽空,用网兜抓获一条鳄雀鳝;上海虹口沽西浜河里,一条长约1米,重达8.2公斤的鳄雀鳝被成功捕捞…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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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河南汝州抽水抓捕鳄雀鳝


作为北美最大的一种雀鳝鱼,鳄雀鳝嘴巴长满利齿似鳄鱼,全身覆满坚硬鳞片抗伤害,在中国的景观池、观赏湖中通吃所有鱼类活物,几乎没有水中生物可与之抗衡。虽然目前还没有进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单,但已被国家农业农村部定性为外来入侵物种。至于为什么原本作为观赏鱼引入国内的鳄雀鳝,会出现在自然水域中,不当的弃养和放生是主要原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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鳄雀鳝体长可达3米,部分饲养者会中途承担不住饲养压力而选择弃养;对于一些信奉放生发愿但不关注生态科学的人来说,鳄雀鳝也会成为他们放生的物种选择之一。



一个区域的生态系统是经过长期进化形成的,系统中的物种经过成百上千年的选择、排斥、适应,才形成了现在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的密切关系。一个外来物种引入后,有可能因新环境中没有能够抗衡或制约它的生物而成为入侵者,打破平衡,改变或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、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;也有可能因不能适应新环境而被排斥在系统之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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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在广泛关注到鳄雀鳝这类入侵者放生的危害的同时,也要注意,不论何种性质的物种,被肆意弃养或不计后果地放生后,都可能存在不利的生态影响和安全隐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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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人类来说,误放可能传播疾病或具有攻击性的物种,会对在放生或弃养环境附近生活的人群构成生命威胁。


2016年,有“放生爱好者”在四川都江堰市一村庄投放了数百条蛇,考虑到人身安全,村民不得不每天打蛇,“放生”举动徒增烦恼。2019年,岳某、董某在神农架林区红坪镇及国家公园桥洞沟境内投放大量毒蛇,导致当地村民被毒蛇咬伤后医治无效死亡,后被行政处罚,并被提起民事诉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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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四川都江堰市村民抓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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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生态环境来说,不科学的弃养与放生,尤其是大规模的放生,存在超过生态负荷、导致生态失衡的风险。


比如,被弃养或放生的物种具备一定的攻击性,在野外顽强生存下来后,容易让部分弱小的不具备攻击力的生物遭到灭杀,打破平衡。而被当地生态环境排斥的物种被不当放生后,也会产生一定影响。深圳市蛇口渔港曾是市民放生的重灾区,由于市民放生的鱼类不适合生存在海里,港口常漂浮着散发恶臭的死鱼,对生态环境、居住环境都造成了很大困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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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2016年北京潮白河边被放生的鲶鱼造成污染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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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被弃养和放生的物种来说,被动地回归自然也未必是一个好的生存选择。


2021年,广东梅州公园的人工湖中,曾打捞上来一只漂浮在水面的37斤的被弃养的苏卡达陆龟,陆龟背部有血迹,龟壳开裂,状态不佳。苏卡达陆龟虽是外来物种,但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,是生活在陆地上的植食性动物,被弃置于水域,反而对其生存不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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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被捞救的陆龟


至于那些已经失去大部分野外生存能力的养殖动物,“自由即死亡”。2016年,北京怀柔,有近百只狐狸被放生,几乎半数死亡。



就弃养和放生的影响,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主要针对外来物种和野生物种作了明确规定:


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规定,随意放生野生动物,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,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
《生物安全法》规定,未经批准,擅自引进、释放、丢弃外来物种者,将面临一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不等的罚款。

《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》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引进、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。未经批准擅自引进、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,将依照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,涉嫌犯罪的,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
不过,相关法律法规的民众普及度不够、惩罚执行滞后,震慑效果大打折扣,阻止弃养、科学放生之路任重而道远。作为宠物主、饲养人的个体,无论是否身处法律空白区域,都应该尊重生命,尊重生态,慎重决定。饲养责任看似会随弃养而消失,但责任被推诿掉落的那一刻起,社会和生态将肩负得更多,也更沉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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